公開道歉函:

張老師 您好:

       針對本人日前轉載張老師私人文章(15章)及照片至部落格事件,深感抱歉!因小弟對網路知識了解不夠,造成對張老師的傷害,於法不合,本人今日深切反省,今後不再犯類似錯誤並謹記在心,謝謝張老師您的大人大量及諒解!

(經本人同意以:調解委員會調解,撤回告訴)

判決書DSC19226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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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由說明:

只要是自己原創就享有法律的所有權,不用登記!(如有登記著作權允許,會享有更週全保障和授權証號)。他人要使用你的創作文章或圖片需要有你的許可和著明,保儉的作法是把文字改為圖檔、照片上浮水印和警告語言以示警告,儲存原檔備份。

文字是會有喧賓奪主的問題發生,但如在部落格會有日期較早為評証,如有爭議得以:訴訟裁決。

 訴訟理由:他人文章或圖片不得對外播放或放置於開放式網絡提供流覽。

報案地點為:住所發現地單位住區派出所。報案資料:(1)原檔資料(文章或圖檔)(2)複製他方網址和網路犯法資料和己方網址和網路資料做為對照,移送偵察!(網址的犯案者不明?則由:偵察隊呈辦搜尋)。

警政單位會主動偵辦並分文:(1)民事訴訟轉住協調委員會→協調不成則由法院裁決【受害者有權決定:不協調直送文案至法院裁決】(2)刑事由偵察後直送文案至法院刑事法庭判決。此文案為:告訴乃論:第一項協調成功,第二項刑事才可具狀撤回告訴,免除其刑為不起訴之處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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